《意见》明确,在薪酬分配制度方面,允许高校按照保基本、强激励原则,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。各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、协议工资、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。高校要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岗位收入差距,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,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。
《意见》还透露,海南省将探索高校自主采购专用科研仪器设备,并选取条件成熟的高校进行试点。试点高校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,做到全程公开、透明、可追溯。同时,我省将适当提高高校资产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,对报废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,批量处置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,由高校自行审批,同一年度内,各高校可自行审批两批次的资产处置。